案例:
王某于2017年9月入職某公司從事設計工作,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2019年6月,王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被公司返聘繼續工作。2020年1月,王某離職。同年8月,王某將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兩審法院均認為,王某雖于2019年辦理了退休,但法律并未禁止員工在退休后繼續提供勞動并獲得報酬,王某在退休后仍在該公司工作,雙方所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具有約束力。王某按協議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公司理應支付補償金。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向王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10000余元?! ?/p>
評析:
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競業限制制度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被泄露、其利益不受侵害而安排的,這一制度不因員工退休而改變?! ?/p>
其一,競業限制制度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受侵害?!秳趧雍贤ā返?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都從不同角度對競業限制進行了相關規定??梢?,法律規定競業限制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受侵害。同時,由于限制了員工離職后的擇業自由,法律同時規定了企業支付補償金的義務?! ?/p>
其二,競業限制不因員工退休而失效。在現實中,員工在原單位離職后,在重新擇業時,往往會選擇加入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這就容易泄露前單位的商業秘密,給原單位造成損害?;诖?,員工從原單位離職后,無論其是否處于勞動年齡內,均有泄露原單位商業秘密的可能,而不因為員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會泄露,因此,對于因到齡退休而離職的人員,競業限制約定依然有效?! ?/p>
本案中,王某雖已退休,但公司與其所簽競業限制協議依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王某離職后一直在家休息,實際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應當依法向其支付補償金?! ?/p>